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宣布自2024年12月15日起,个人养老金制度将从36个试点城市(地区)全面推向全国。这一政策不仅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为劳动者的养老生活提供了更多保障和选择。
个人养老金是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养老制度,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它以个人账户制为核心,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自愿参与原则。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个人可选择投资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如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公募基金、商业养老保险等,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中国,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和养老金支付压力逐步增大,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立显得尤为必要。该制度通过市场化运营和政策引导,为劳动者提供多元化的养老选择,有助于提升老年生活的质量。它不仅是一种财务安排,更是一项为未来储蓄的重要保障工具。
个人养老金制度自2024年12月15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此前36个试点城市已积累了实践经验,为全国推广奠定了基础。
凡是在中国境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无论其就业性质、收入水平或所在地区,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这一政策覆盖范围广泛,充分体现了公平性和普惠性。
每位参与者每年可缴纳的个人养老金金额上限为12,000元,缴纳资金由个人自主决定,并直接存入个人养老金账户。这一账户实行封闭运行,资金只能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金融产品。参与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从36个试点城市扩大到了全国。
税收优惠政策是个人养老金的重要激励措施。根据政策规定,个人缴费在一定限额内可以在综合所得税前扣除,这不仅减少了个人的税负,还增加了实际收益,为参与者提供了更大的经济激励。
个人养老金的金融产品选择多样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储蓄存款:风险低,适合保守型投资者。
理财产品:收益相对较高,但需注意风险评估。
商业养老保险:提供长期稳定的养老保障。
公募基金:通过多元化投资提升资产增值潜力。
国债和特定养老储蓄:新增产品种类,进一步满足低风险投资需求。
指数基金:为有长期投资计划的劳动者提供了新选择。
金融机构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资产配置透明度,依法合规地开展投资咨询服务,并探索提供默认投资服务。此外,金融机构需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确保参与者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领取条件
参加人达到法定领取年龄或符合其他特殊情形(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针对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提前领取,具体办法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领取渠道
参与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
开设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商业银行。
领取方式的灵活性
领取个人养老金的方式多样化,包括:
按月领取:为日常生活提供持续性保障。
分次领取:适合阶段性支出需求。
一次性领取:适用于短期内需要大额资金的情况。
如需调整领取方式,参与者可向商业银行提出变更申请,银行需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
封闭运行特点
个人养老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投资特定的养老金产品,不可随意支取。这一设计确保了资金专款专用,避免短期消费冲动。
投资风险及收益
虽然个人养老金产品具有一定的政策支持,但部分产品仍存在市场风险。参与者需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并定期评估账户资产配置情况。
制度调整可能性
个人养老金制度处于起步阶段,未来政策可能随着实践的深入进行调整。参与者需关注最新政策动态,避免因信息滞后而影响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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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证监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城市(地区)先行实施,两年来,先行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制度总体运行平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范围
(一)实施时间
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二)参加方式
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每年可以两次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三)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落细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
二、优化产品供给
(一)丰富产品种类
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将国债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将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推动更多养老理财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的个人养老储蓄、中低波动型或绝对收益策略基金产品等金融产品,合理确定个人养老储蓄的期限和利率。
(二)做好投资风险提示
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个人养老金产品资产配置公示和风险等级确定工作。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根据风险等级,分类展示个人养老金产品,强化风险提示。
(三)探索开展默认投资服务
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咨询服务,根据个人投资风险偏好和年龄等特点,推荐适当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与参加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探索开展默认投资服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保护,充分保障参加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三、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完善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条件
审慎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商业银行应当不断完善业务管理系统,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鼓励并支持商业银行销售全类型个人养老金产品,不断增加销售品种。
(二)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
商业银行要健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为参加人变更资金账户开户银行、领取个人养老金等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商业银行应当与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加强合作,支持其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参加人在商业银行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线上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取消“录音录像”。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加强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密切与税务部门、各参与金融机构的协作,依托电子社保卡建立个人养老金全链条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账户开立、资金缴存、产品交易、权益记录、个人养老金领取、享受税收优惠等便捷化水平。
四、完善领取条件和办法
(一)增加领取情形
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领取条件外,参加人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者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强化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与相关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为符合条件的参加人提前领取提供方便。
(二)丰富领取渠道
参加人达到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可以通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由开户银行将个人养老金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三)完善领取方式
参加人可以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提出变更领取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受理。
五、加强综合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强化信息共享,切实加强监管,促进制度规范运行。金融机构要遵循自愿参加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对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经营主体等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研究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支持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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